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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检验】学习!进口汽车检验监管流程很详细!

来源:乐鱼vip注册    发布时间:2024-02-27 00:00:32 乐鱼vip注册

  青白江海关充分的发挥中欧班列通道优势和综保区优势,为企业量身定制“班列+保税”监管方案,优化进口汽车检验流程,成功打造宝马整车项目西南地区进口集散中心。

  2021年全年实现中规车进口1579辆,货值4.1亿元;抢抓平行车环保公开重启机遇,进口平行车33辆,货值2677万元,探索平行车“保税展示”模式,重新激活临港整车产业链发展活力。

  进口汽车入境前,生产商或其代理人应向国家认监委提出申请并取得3C(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认证,在口岸入境环节,海关要验证车辆CCC认证证明材料。

  获证汽车是指获得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汽车,包括中规车、获证改装汽车、平行进口汽车和单车认证汽车。

  平行进口汽车是指商务部门签发的《自动进口许可证》中注明车辆为平行进口的汽车。

  其次,报关单位要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业务应用—标准版应用—货物申报中“产品资质”一栏录入汽车预审备案信息(许可类别代码408)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许可类别代码411),并保证相关许可证类别项下状态栏为通过。

  再次,报关单位的申报品名、预审备案信息必须与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信息一致,车辆申报的品名与《进口机动车辆制造厂名称和车辆品牌中英文对照表》一致。

  非认证范围汽车是指《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中非认证产品范围的汽车。

  对于政府间援助、赠送车辆,报关单位应在报关系统中上传县级以上政府机构的正式公函或证明材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进口商、销售商或者其代理人可以提出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申请,经批准取得《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方可进口,并按照申报用途使用:

  其他类型汽车包括境外人员自带和外国企业常驻机构自用入境汽车(非减免关税的)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5年第3号公告中无须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文件直接办理申报手续的汽车。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5年第3号公告中无须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文件直接办理申报手续的汽车:对ATA单证册项下的车辆,按相关规定审核。出口后退运入境的车辆,按退运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审核报关系统中企业上传的原出口证明文件。

  在口岸检验环节,口岸海关会对进口汽车进行一般项目检验、安全性能检验和品质检验。经检验合格的进口汽车,由口岸海关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并一车一单签发“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和“货物进口证明书”。对进口汽车实施品质检验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须加附“品质检验报告”。经检验不合格的,海关出具检验检疫证书,供有关部门对外索赔。

  在进口汽车入境时逐台核查安全标志,并进行规格、型号、数量、外观品质、随车工具、技术文件和零备件等项目的检验。

  按国家有关汽车的安全环保等法律和法规、强制性标准和《进出口汽车安全检验规程》(SN/T0792-1999)实施检验。

  品质检验及其标准、方法等应在合同或合同附件中明确规定,进口合同无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按《进出口汽车品质检验规程》(SN/T0791-1999)检验。

  整批第一次进口的新型号汽车总数大于300台(含300台,按同一合同、同一型号、同一生产厂商计算)或总值大于一百万美元(含一百万美元)的必须实施品质检验。

  批量总数小于300台或总值小于一百万美元的新型号进口汽车和非首次进口的汽车,海关视质量情况,对品质进行抽查检验。

  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汽车,根据公司申请实施检验。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汽车、境外人员自带和外国企业常驻机构自用汽车,以及无须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文件直接办理申报手续的汽车,无需实施检验,也不出具相关单证。其他申报车辆均应实施检验,特殊情况按相关规定处置。

  现场海关按照《进出口机动车辆检验规程 第4部分:汽车产品》(SN/T1688.4-2013)中有关要求采取抽查方式实施检验(获证改装汽车、平行进口汽车和单车认证汽车除外),抽样方案见表1。大于表中批量范围的批,应按表中规定的抽样方案分批进行检测验证。安全性能检验由检测线辆辆检测。

  (一)对核心部件、技术参数分为必查项和可查项。其中必查项3项,包括发动机型号、三元催化器、消声器。可查项3项,包括氧传感器、增压器、OBD型号。对于必查项,一定要进行现场核查。可查项根据现场车辆真实的情况选择核查。对于检验中一定要通过拆取零部件才能实施核查的必查项,无须拆取零部件实施核查。

  (三)现场海关实施环保项目核查时,须按强制性产品证书为单位做抽查。对核查情况,要做好记录,拍照留档,并建立专门抽查档案保存。

  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汽车,根据公司申请实施检验。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汽车、境外人员自带和外国企业常驻机构自用汽车,以及无须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文件直接办理申报手续的汽车,无需实施检验,也不出具相关单证。其他申报车辆均应实施检验,特殊情况按相关规定处置。

  海关依照职责对进口汽车风险做评估研判,根据研判结论作出风险处置决定。需要采取风险预警措施和快速反应措施的,确定并实施相应的措施。

  (二)向生产经营者、相关机构发布风险警示通告,提醒或者通知其及时采取一定的措施,消减风险;

  (三)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确定对进口汽车的风险和危害的强制性措施,提醒消费者和使用者警惕涉及进口汽车的风险和危害。

  (二)责令生产经营者对存在风险的进口汽车实施退运或者销毁、停止进口、停止销售和使用或者召回;

  (四)组织调查特定时间段中,同种类型的产品、相关行业或者关联区域内的产品质量安全状况;

  自驾旅游入境、境外人员自带、外国企业常驻机构自用、出口后退运、暂时进境、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境和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汽车不实施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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