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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关解读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办法

来源:乐鱼vip注册    发布时间:2024-02-29 05:43:05

  2022年9月20日,海关总署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59号令,以下简称为《办法》),并于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颁布实施是海关检验监督管理模式的一次变革,逐步提升了进出口商品贸易的便利化水平,为企业节约了更多通关的时间与费用成本。下面就和小编一起了解下《办法》的相关联的内容吧。

  《办法》所称采信,是指海关在进出口商品检验中,依法将采信机构的检验结果作为合格评定依据的行为。

  《国务院关于完善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监督管理体系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意见》(国发〔2017〕43号)明确了“加快完善第三方检验结果采信管理”工作任务;《国务院关于印发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工作方案的通知》明确了“推广第三方采信制度”工作任务。海关总署积极落实国务院工作部署,研究实施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制度,充分的利用社会检验资源,增强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评估和快速反应能力,实现既有效保障质量安全,又显著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目标。

  2021年4月29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六条第三款。

  《办法》所称采信机构,是指具备海关要求的资质和能力,被海关总署列入采信机构目录的检验机构。

  海关总署根据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确定并公布可实施采信的商品范围及其具体采信要求,并实施动态调整。具体采信商品请关注海关总署相关公布信息。

  符合海关采信要求、海关采信检验结果的进出口货物,海关不再对货物抽样检测,但是海关根据风险防控需要实施检验的除外。

  (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检验机构,应当取得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资质认定(CMA)等国内相关资质认定,或者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实施的ISO/IEC 17025和ISO/IEC 17020认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注册的检验机构,应当获得由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互认协议(ILAC-MRA)签约认可机构实施的ISO/IEC 17025和ISO/IEC 17020体系认可;

  检验机构申请列入采信机构目录的,应当通过采信管理系统向海关总署提交下列材料:

  (四)技术能力范围声明,包括相关资质的检验范围、采用的检测验证的方法以及检验标准;

  海关总署组织专家评审组对检验机构申请材料来书面审查或者现场检查评估审查。经审查,符合《办法》规定的,海关总署将检验机构列入相关采信商品对应的采信机构目录;不符合《办法》规定的,通过采信管理系统告知检验机构。

  采信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除满足检验测试资质规定的内容要求外,还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三)商品信息,包括商品名称、型号规格、对应的批次编号或者产品序列号码以及别的产品追溯信息;

  采信机构觉得存在别的可能对检验结果造成影响情况的,可以在检验报告中注明。采信机构将部分检验项目分包给其他采信机构实施检验的,还应当在检验报告中注明分包的检验项目和承担分包项目的采信机构名称及其代码。

  (三)采信机构的内部文件,包括说明、标准、手册、指南和参考数据等,保存期限不可以少于六年。

  采信机构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向海关提交相关材料。相关材料为外文的,应当随附中文译本。

  采信机构主动申请退出采信机构目录,或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海关总署可以将其移出采信机构目录:

  自移出目录并公布之日起,海关不再采信该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被海关总署移出采信机构目录的检验机构,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成为采信机构。

  检验机构被依法移出采信机构目录的,海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其被移出前实施的检验活动进行追溯调查。

  直属海关和隶属海关发现采信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存在不实或者虚假情况的,应当立即报告海关总署。海关总署可以决定暂停采信相关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并采取其他必要的处置措施。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采信机构存在签发不实或者虚假检验报告、向海关提供超出采信机构目录规定的商品范围的检验报告等情形的,海关总署可以将有关情况通报国内有关部门,海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注册的采信机构存在上述情形的,海关总署可以将有关情况通报境外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