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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全文 检验检测中心管理办法新规

来源:乐鱼vip注册    发布时间:2024-02-13 13:26:00

  近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重要的公告,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建设管理,提升相关检验检验测试能力水平,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研究起草了《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详文如下:

  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建设管理,提升相关检验检验测试能力水平,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研究起草了《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截止时间为2024年1月15日,如有意见,可反馈至邮箱。到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以下简称省质检中心)建设管理,提升相关检验检验测试能力水平,依照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高水平发展的意见》《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逐步加强国家质检中心管理的意见》(国市监检测发〔2021〕16号)、《市场监管系统国家质检中心筹建验收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市监科财函〔2019〕237号)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省质检中心,是指依托依法成立的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建设(以下简称依托单位),相关检验检验测试能力达到全省一流水平,经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认定的检验检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第三条省质检中心坚持公益属性和创新属性,主要任务是服务全省市场监管工作,服务全省经济社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发挥技术支撑作用。

  第四条省局是省质检中心的主管部门,市县两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省质检中心的管理部门。省局负责省质检中心管理,制定省质检中心建设管理制度,负责认定和考核管理。各市、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省质检中心推荐申报,建设督导,协调解决有关问题。依托单位是省质检中心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建设方案,明确建设目标,落实建设任务,开展检验测试业务和日常运行管理,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五条省质检中心一般命名为“山东省XX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XX产品”命名原则上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分类规定或特定行业的国家分类标准规定。

  第六条依托单位提出省质检中心建设规划,编制的建设方案应当符合我省产业规划和政策,相关产业是区域支柱产业或优势产业,具备较大的产业规模和较高的产业集聚度,依托单位具备相关建设条件,并符合以下七项建设标准要求:

  (一)申请省质检中心的依托单位理应当具有法人地位,已依法取得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具有所申请领域3年以上检验测试经历。

  (二)申请产业应当是区域支柱产业或优势产业,具备较大的产业规模和较高产业集聚度。经政府有关行政主任部门推荐筹建的省质检中心,在行业内应当具有较高的权威性,相关检验检验测试能力经同行专家评估,处于国内领先、国际先进的水平。

  (三)依托单位理应当具备完善的省质检中心建设规划,并明确土地、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等基础资源能获得保障,地方政府或行政主任部门应当给予明确支持。

  (四)依托单位理应当拥有或计划配置与筹建领域相适应的先进仪器设施、试验环境,鼓励优先使用国产仪器设备。

  (五)依托单位理应当具备与筹建领域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关键技术人员。其中,关键技术人员应当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方面技术职称,并具有筹建领域2年以上的检验检测工作经历,且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方面技术职称的人员占检验检测工作员总数比例不少于50%。

  (六)依托单位理应当在3年内承担过筹建领域相应的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科研项目,或参与过筹建领域相应的国家标准、区域标准、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

  (七)能够根据相关要求落实省质检中心建设各项预期目标,所在地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无超过36个月未通过省局认定的省质检中心,按期完成率不低于50%。

  第七条优先支持战略性新兴起的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公共安全、填补空白和传统产业改造升级等领域建设省质检中心。省内有相同或相近国家质检中心的,原则上不再建设同类省质检中心。

  第八条依托单位研究制定省质检中心建设方案,主要内容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建设目标、建设内容、服务监督管理和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措施、时间安排、保障条件等。依托单位对建设方案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九条拟申请筹建的省质检中心由所在地市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向省局申请,不得越级提出申请。申请筹建省质检中心需提交的材料:相关主管部门向省局提出申请筹建省质检中心的书面请示、基本情况及可行性报告、对应的产品分类表及有关标准目录、依托单位法人证书和具有省级检验测试的机构资质证书或文件、专业方面技术人员名单、检测设备清单及拟购置设备清单、地方政府支持文件或依托单位自身实力证明、经过所在地市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的《筹建任务书》(格式见附件)。

  第十条省局自收到筹建申请3个月内,组织材料形式审查、现场审查和论证,按照“统筹布局、服务监督管理、服务产业、省内一流”的原则进行审核。经省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批准筹建相关省质检中心,命名为“山东省XX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筹)”。

  第十一条省质检中心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18个月,含有基建任务的一般不超过36个月。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筹建任务的省质检中心,应当至少提前2个月向省局提出延期验收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验收。

  第十二条依托单位在建设周期内完成省质检中心《筹建任务书》各项任务,获得相关检验检验测试资质认定,具备健全的管理运行机制,由所在地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向省局申请认定。

  (一)省局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来书面审查,审核检查通过的组织现场评审。审查不通过的,由依托单位补充完善。

  (二)省局按照《筹建任务书》和考核标准组织评审,现场评审实行专家组组长负责制。

  (三)省局组织认定,集体研究后,对通过认定的,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发文批准成立相关省质检中心。

  第十四条省质检中心原则上不单独取得实验室资质认定,以依托单位在实验室资质认定的有效期和检验检验测试范围内,对外出具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并在检验报告封面位置使用“省质检中心”名称。

  第十五条省质检中心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和检验测试各项规章制度,坚持依法合规运行,确保省质检中心活动的公正性、科学性和权威性;应当依规定要求参加能力验证活动、上报年度工作总结和社会责任报告。省质检中心不得擅自设立分支机构(跨区域异地实验室);不得以省质检中心名义开展评比活动或向社会推荐其检验的产品;不得对其检验的产品通过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不得以省质检中心名义承担商业委托检验活动;不得单独以省质检中心名义对外出具检验测试报告;不得违规向企业收费。承担国家及地方抽查任务、风险监测等政府任务的省质检中心,应当严格遵守有关管理规定和行为规范要求,确保检验测试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保密性。

  第十六条省质检中心应不断的提高检验测试能力,持续保持省内一流水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和检验测试相关规章制度,坚持依法合规运行,确保省质检中心检验测试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和权威性。

  第十七条省质检中心依托公司名称、地址、检验测试资质、实验设施、仪器设施、人员队伍、科研水平、支持服务等出现重大变化的,应及时报省局备案。

  第十八条省质检中心实行动态管理,考核工作3年全覆盖。依托单位自上次考核通过之日起满3年,应当提前1个月提出考核申请。考核工作由省局组织,由所在地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采用专家现场评审等方式,重点考核以下内容:对照省质检中心建设方案和考核标准,考核其能力水平保持情况,三年以来的运作情况,服务监督管理、服务产业高质量发展情况,能力提升情况等。

  (一)出现严重质量工作问题或存在极度影响其检验测试活动公正性的行为,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和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且查证属实的;

  (四)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等工作任务时出现工作质量上的问题,且情节严重的;

  (五)被公共媒体曝光或有关部门通报,确系工作质量或服务问题,带来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以省质检中心名义开展违反法律法规活动,被举报并查证属实,且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有效期两年,自2024年X月X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