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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枣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3年度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督检查结果的通报

来源:乐鱼vip注册    发布时间:2023-12-13 14:08:15

  按照枣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枣庄市公安局、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枣庄市交通运输局《关于组织并且开展2023年度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枣市监发〔2023〕11号)工作部署,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于2023年10月联合组织并且开展了全市机动车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从全市机动车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中随机抽取,共抽取6家机动车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进行专项监督检查。由山东质量认证中心协会从省机动车资质认定评审专家库中抽取2名专家,与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和各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成检查组,以打击出具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为检查重点,对抽取的机动车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进行了不预先通知的专项监督检查。在被检查的6家检验测试机构中,有4家机构存在未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进行检测等问题,处理意见是“责令限期改正”;有2家机构涉嫌存在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等较严重问题,处理意见是“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

  (一)超资质检验检测问题。在现场检查发现,有2家机动车检验机构超出资质认定能力范围进行检验,超范围检验。机构对资质认定许可的范围执行不到位,存在混用四驱检车线上线检验等问题。

  (二)未按标准检验检测的问题。部分机动车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未依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样品管理、仪器设施管理与使用、检验测试规程或者方法、数据传输与保存等要求进行检验检测。主要表现为检验过程不规范,擅自减少、遗漏关键检验项目;依据标准不规范,检验方法适用错误,减少、遗漏标准规定应当检验测试的项目,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

  (三)人员能力不足问题。部分机构业务培训不到位,业务能力不强,影响了检验检测质量。关键岗位人员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不熟悉,对检测标准方法及技术要求学习不到位,知识储备不足。

  (四)机构管理不到位问题。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存在不足。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设备设施及环境条件不能满足标准要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不到位,人员管理不到位,关键岗位人员发生变更,未向资质认定部门申办变更手续。个别机动车检验机构试验车道安全隔离设施缺失,场地内设置的行车道路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求等问题。

  (一)加强对违法违规机构立案查处,确保履职到位。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要求,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查处到位。

  对需责令改正的机构,立即督促其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立案查处。对需责令整改并处罚款的机构,要立即进行立案查处。

  (三)加大公开曝光力度,严惩违法失信行为。对检查处罚结果及时公开,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信用中国(山东)网站等向全社会公开公示,切实构建“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检验检测社会共治格局。

  1、调阅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专网服务系统发现:车号为鲁DT533K(检验日期:2023-02-27)、鲁D8799M(检验日期2023-01-12)的全时四驱车,在该机构安检2号13t加载滚筒反力制动线检验并出具了报告,超出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准(方法)变更审批表中的限制范围。

  2、抽查报告发现:车号为鲁DE7009(检验日期:2023.08.31)、鲁DA9576(检验日期:2023.01.18)、鲁DC5085(检验日期:2023.01.29)、鲁D17062(检验日期:2023-02-08)的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采用路试方法检验行车制动,机构提供不出路试检验的原始纸质记录和电子记录,经该机构技术负责人李晓驰证实,路试检验时未使用便携式制动性能测试仪进行检测验证,而是在机动车检测控制管理系统中直接输入数据后出具了合格报告。

  建议市中区市场监管局按照《检验测试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调查处理

  1、调阅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专网服务系统发现:车号为鲁D38566(检验日期:2023.01.12)的全时四驱车,复检行车制动和驻车制动时在该机构安检1号13t加载滚筒线检验并出具了报告,超出了通过资质认定-计量认证项目表(安检1号13t加载滚筒线)的限制范围(全时四驱和适时四驱车辆不能检)。

  建议滕州市市场监管局按照《检验测试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调查处理

  《检验测试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检验测试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

  《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